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搭建物和设施,清除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