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摊贩不得在规范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违反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