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从事洗车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洗车作业、堆放或者晾晒物品;
(二)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堵塞排水管道,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四)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污水、污泥。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拆除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