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机动车清洗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满足清洗车辆所必需的房屋或者场地;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设施;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