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机动车清洗场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

(一)居住区住宅楼内;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

(三)公共场地、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

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