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容环卫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应当符合收费的相关规定。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