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应当停放在市容环卫部门设置的停放点。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