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卫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