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