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区的业主在订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纳入合同内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