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