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海上游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业务前两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海上游运营航线方案申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并告知理由。

经营者发生船舶、挂靠港口、班期变更或者运营航线变更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