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单位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有关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意见的收集、整理。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