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