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询问等形式。

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