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采取修正、修订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