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