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