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停车场中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充电设施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充电设施应当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按照规范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备;在室内场所设置的,还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四)设置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五)其他有关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