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明确并落实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对现有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对集中的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申请利用小区周边闲置空地等区域统筹设置相关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应当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