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