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