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等范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有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