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土地出让、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同实施。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