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