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