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二)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三)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采用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