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保护对象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或者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