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国家、省规定的有关规划期限相一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