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