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