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