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