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