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