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