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