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