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