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