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单位和职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对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