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