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