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