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信用良好,无明显不良信用记录;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