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公积金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