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任何人不得通过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他人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