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任何人不得通过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他人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