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