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二十条有效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