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情况下,职工和单位可以选择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