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